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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宣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83********,土家族,大专文化,宣恩县**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镇**村**组,现住宣恩县**镇**社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同其妻张某某与杨某某、梁某某等人在宣恩县**镇**风味园共进晚餐中饮酒后。当日20时许,在**风味园院坝内,张某某驾驶鄂Q****1号福特牌越野车倒车时,将黄某某停放的鄂Q****9号小轿车、岳某某停放的鄂Q****9号长安牌小货车擦刮。事故发生后,周某某为不影响通行遂驾驶鄂Q****1号越野车从**风味园东侧大门驶出,经**国道自东向西行驶40m,将车停放至**风味园西侧大门处。经鉴定,周某乙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132.6mg/100m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鄂Q****1号越野车(照片)、血样(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梁某某、田某某、黄某某、岳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685号检验报告;5.宣恩县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6.犯罪嫌疑人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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