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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桥**号,租住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0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鄂A****2号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六顺路路口时,遇民警盘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2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带至本市汉阳医院提取血样并约束醒酒。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1.1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系醉酒程度在100mg/100ml以下的初犯,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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