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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硚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51981********,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武汉市**医院**,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口区**村**号**楼**号,住武汉市汉阳区**路**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于2020年12月25日刑事拘留三日,2020年12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了公开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号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路出发,途经解放大道,当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武胜路高架桥长堤街路口附近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使用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89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定量检测,其结果为101.78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未造成其他损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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