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7********,汉族,高中文化,襄阳**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县,现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F*****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世纪大酒店门前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6.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梅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结合“检察机关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发展”活动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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