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81********,汉族,大专文化,襄阳**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1时许,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FD90X8灰色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行至本市樊魏路大石桥物流园门前路段时被查获,案发时,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91.01mg/lOO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