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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村**,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1时02分,周某某酒后驾驶鄂B*****牌小型轿车,沿大泉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绿地城路口路段时被交巡警支队黄石港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民警将周某某带至黄石市**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周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95.2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现场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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