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4********,汉族,中等职业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中共党员,益阳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益阳市赫山区。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20年10月27日22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益阳市赫山区**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吸测试仪测试,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01mg/100ml。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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