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75********,汉族,本科文化,灌南县**医院药械科科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新安镇**家属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苏GC****号小型轿车从灌南县新安镇**小区北门的**餐厅出发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1115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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