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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甘A*****的小型普通客车经过G22青兰高速会宁高速收费站时被会师高速公路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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