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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汉族,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6********,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榆中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其在审查起诉期间的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23时13分许,榆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在兰州市高新区定远镇猪咀岭路段开展夜查工作时,发现甘A*****号小型客车驾驶员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遂将其当场查获。经现场对驾驶员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32.6mg/100ml,涉嫌醉酒驾车,遂将其带至榆中县第三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19年10月9日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5.26mg/100ml,属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26mg/100ml,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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