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经商,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广场**栋**单元**室。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9日22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湘H*****号小型轿车沿益阳市赫山区大海棠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海棠路朝阳国际实验学校地段时,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5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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