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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005******,中共党员,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德化县**镇**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1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闽C*****J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浔中镇举人路山景叠苑往浔中镇城东开发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浔中镇诗泰街贝恩幼儿园前路段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19.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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