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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97********,蒙古族,大学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村单元****号,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13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蒙G**),沿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华路与阿琪玛大街交汇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经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提取血样并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1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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