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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生于1980年**月**日,四川省梓潼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川B9****号小型轿车,从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东津路初心茶楼停车场出发,经东津路进入剑南路、过东方红大桥往园艺山华润中央公园小区行驶,行驶至涪城区剑南路西段三里桥下,被交警现场挡获。经鉴定,从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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