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0〕0000000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曾用名某平,男性,1979年8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长顺县白云山镇**村**组。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贵JN**号小型面包车由长顺县罗湖医院往白云山镇猛秋村方向行驶,20时35分,行至309省道180公里加100米(小地名:龙江壹号)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执勤民警将周某某带到长顺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后送到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93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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