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醴检二部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醴陵市**路**花园**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小型轿车由醴陵市丁家坊生态农庄出发回家里,途经醴陵**路面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95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照片、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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