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丰都县中医院附近一家餐馆吃饭喝酒,约半小时后,周某某因需回家筹集医药费,遂到中医院停车场驾驶渝GQ****号普通小型客车往兴龙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名山街道供电所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6mg/100mL,随后周某某被民警带至丰都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重庆市公安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11.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19]35118号检验报告;
5.血样提取过程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