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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同现住址:湖南省**市**路**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1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于2020年11月26日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4日13时47分许,望城区交警三中队在长沙市望城区**镇**路**村路口酒驾行动中,发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动力号:*****),周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周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结果为128毫克/100毫升。遂后民警将周某某带至望城区人民医院抽血取样。该血样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6毫克/100毫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的车辆系机动车的证据不足,从而认定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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