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江**村**组**号,现住长沙市天心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和朋友在长沙市雨花区**镇“彭湖湾休闲山庄”饭店吃晚饭,晚饭期间周某某喝了两瓶百威啤酒。当晚20时20分许,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型汽车从饭店出发,沿洞株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跳马涧路段时,被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遂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带至长沙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020年05月20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长公物鉴(理化)字【2020】1064号检验报告书显示其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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