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诉刑不诉〔2017〕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86********,蒙古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楼**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2017年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6日零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和朋友吃饭喝酒后,由未饮酒的李某某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至南二环“****”小区对面,李某某下车让周某某叫代驾回家后离开,周某某未叫到代驾遂驾车沿南二环路由东向西行驶约100米至唐延路掉头口时被民警拦下,经检测,周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40.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证人李某某、薛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醇检测报告;5、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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