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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54********,汉族,中专文化,麻城市***中学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街***路,住湖北省麻城市***镇***村**垸**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中午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麻城市***镇***村路段行驶时,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查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所抽取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检测,其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4.2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徐某某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5.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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