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93********,汉族,专科毕业,政治面貌:群众,系**银行**,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住龙港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4时44分许,田某某驾驶辽A****7号车行驶至龙港区文兴南路海王府路口附近,右转弯时车辆右前部与前方周某某醉酒驾驶的辽P****6号小型轿车左后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6月24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19.39mg/100ml,2020年7月13日经葫芦岛市交警事故大队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与交通肇事对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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