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罪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镜检诉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4198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路**弄**号,住芜湖市镜湖区**小区**座**室。被不起诉人周军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长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