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罪)(周某某)(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8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住新宁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湘******丰田小轿车从新宁县**镇解放路***美食城沿舜皇大道行驶至富丽城,当晚21时40分左右,行驶至大兴路与农民路交叉路口时被新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经过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所送检的周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9.2mg/100ml。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周某某等证人证言;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情况说明及户籍资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