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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罪)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62********,汉族,高中毕业,户籍地三门峡*县**家属院**小区34号楼1单元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5时27分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小轿车沿登封市嵩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禹路与嵩山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周某某的血醇含量为86.67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悔过态度良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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