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顺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09日22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沿贵安大道从安顺往七眼桥方向行驶,行驶至贵烟线山岚红绿灯路口时,碰撞停在路口正在等候红绿灯的被害人陈某某所驾驶的贵G*****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乙醇含量鉴定,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72mg/100ml。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周某某赔付被害人陈某某损失人民币18000元,取得陈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72mg/100ml,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刑事和解相对不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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