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4053,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住农安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3日18时55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吉****号小型轿车,行驶到农安县哈拉海镇街内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5.24 mg /100 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