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郊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79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镇**村**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陈瑶湖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铜陵市郊区陈瑶湖镇花园中学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时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静脉血样乙醇含量为103.2 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记录查询结果、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饮酒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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