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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Z4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0********,汉族,大学本科,教师,住安徽省金寨县******单元**室。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思军,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

本案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1时15分许,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金寨县梅山湖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与莲花山路交义口,被金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6mg/100ml,2020年8月28日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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