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歙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歙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参加同学吴某某婚礼,当日18时30分许至20时30分许,周某某和徐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歙县**饭店一楼大厅酒席主桌吃饭喝酒,期间周某某喝了高脚玻璃杯半杯古井年份原浆白酒和高脚玻璃杯1杯易拉罐装雪花啤酒。2020年08月15日20时30分许,周某某驾驶皖******(临时号牌皖******)**奥迪Q3小型轿车,沿歙县百花路、紫云路行驶至紫云路环保局路口至大铭山庄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周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85mg/100mL。2020年08月19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样(A管:00001072)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87.3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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