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商州区**局**。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10月3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州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6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商州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6月,以雷某甲为法人的商洛海昊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金凤山公园建设和平安置点的土方挖运工程,同年8月该公司已从城关街道办事处领取了工程款150930元。2016年2月许某某按照雷某乙的安排授意代表该公司在原城关街道办事处党政办主任周某某的帮助下,伪造同样的土方挖运协议,再次重复领取工程款150930元,交由雷某甲用于海昊公司发放员工工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具有非法占有财物共同犯罪之主观故意,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两次退查,对周某某明知或者应当明知雷某乙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加入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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