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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公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24日、自2020年3月10日至4月10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湘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6年8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钟某某成立湘阴县**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实缴20万元,成立公司后准备以公司正在开发的中草药氧茶(已获国家专利)对外进行招商引资,并与湖南湘阴县工业园签订征地合同,2006年11月刘某某经人介绍与**公司周某某、钟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意向承包合同,并收取10万元工程定金。2007年6月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因**公司缺少资金,周某某、钟某某将收取刘某某、周某某10万元工程定金用于湘阴县福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草药氧茶的试制及公司支出,后因没能对外成功招商引资,10万元定金无法退还。周某某、钟某某在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情况下,与刘某某签订建筑合同,骗取保证金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

1.认定周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司在有专利产品、征地合同情况下与被害人刘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意向承包合同,但工业园证明其未与**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上的工业园方代表杨高某某又表示该份合同是工业园安排与**公司签订,言词证据与书证相矛盾,故对于**公司是否有取得该地的可能性、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不明确。

2.认定周某某是否具有骗取被害人财物的客观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周某某等人将收取的10万元定金大部分用于产品研发,且周某某辩解当时正在进行资金引进,争取到投资后即可履行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何时能够争取到投资、何时能够履行签订的合同,缺少证据证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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