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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合同诈骗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山东省胶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口及现住地均为山东省胶州市**庄**号,个体。2010年1月27日因招摇撞骗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9月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9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2月1日、4月19日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2月28日、5月17日补查重报。

胶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没有培训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成立****俱乐部和****驾校,谎称挂靠平度**驾校,并以这两所驾校的名义从****院招收学习驾驶证的大学生,与大学生们签订学车合同并收取培训费之后,周某某便已各种理由不安排学生考试,在学车学生的催问之下,周某某便将手机关机进行藏匿。经调查,在周某某处缴纳学车培训费而未进行考试的学生共有93名,所交学车培训费共计人民币302950元,所得费用被周某某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胶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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