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公刑不诉〔2019〕1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 1975年**月**日生,出生地广西合浦县,身份证号码4501041975********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合浦县**路**巷**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2 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退回合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合浦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6日重送本院审查起诉。
合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5 月19 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合浦县廉州镇廉南社区,慌称廉州镇廉南社区公租房有房出租,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的信任后,双方签订合同,周某某骗取马某某4万元人民币。2015年11 月1 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合浦县廉州镇廉南社区,对被害人莫某甲慌称廉州镇廉南社区公租房有房出租,双方签订合同后于周某某骗取莫某甲现金4万元人民币。2015年9 月27 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合浦县城南春天附近一出租屋对被害人范辉钦慌称廉州镇廉南社区公租房有房出租,双方签订合同后,周某某骗取范某某4万元人民币。2016年8月3 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合浦县廉州镇廉南社区,对被害人莫某乙慌称廉州镇廉南社区公租房有房出租,双方签订合同后,周某某骗取莫某乙3.2万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共收取马某某等12户人的公租房租金共45.8万元,已经退还34.6万元,还欠11.2万元没有退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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