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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合同诈骗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三部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6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四川省夹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另案,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广信区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次。

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刘某某、周某某合同诈骗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套房屋售房款1780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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