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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合同诈骗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01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一委****号,无前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5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14日至5月13日、2020年6月27日至7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6月14日至6月28日、2020年8月25日至9月8日)。

扎兰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5月21日内蒙古**有限公司在扎兰屯市注册成立,法人孙某某,主营种籽、化肥、农药。2016年5月3日内蒙古**有限公司为扩展业务,在莫旗注册成立了莫旗**经销处,经销处的法人为郭某某,郭某某负责仓储保管和财务管理工作,周某某负责人员管理及市场开发等全面工作。2017年由于家庭原因郭某某不再参与莫旗**经销处的工作。周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在莫旗注册成立了**经销处,由内蒙古**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种籽、化肥、由其进行销售,待销售结束后,周某某将所销售的盛世红日公司提供的种子化肥按货款返还给内蒙古**有限公司。根据嫌疑人周某某供述其共销售孙某某为其提供的农资产品共计价值687411元,只支付了12.5万元货款,剩余货款562411元,周某某将所剩余销售货款,用于还车贷、房屋贷款、房屋装修、为其家属看病,另周某某为了获取更大利润将价值3215元每吨的化肥谎称以2215元每吨进行出售,至今拒不返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扎兰屯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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