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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号。2012年11月20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由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湘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成为湖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9月份左右,周某某在其本人及公司均没有任何经济实力的情况下,纠集杨某某(另案处理)开发年产2000吨茶籽油生产线建设项目,编造能够从张某某(涉嫌“民族资产解冻”诈骗,在逃)的30亿、148亿、3700多亿存款中拿到投资,且投资款能马上到位的事实,骗取唐某某信任,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收取唐某某合同保证金共计7.1万元,其中周某某直接收取5万元,杨某某收取2.1万元。合同签订后,周某某无履约能力,不能开工,同时其编造的张某某投资亦无法兑现,周某某又编造出能够办理国债兑现5000万,继续开发茶籽油项目的事实,提供一张伪造的“四川省南充市**纸业有限公司”建设银行国债收款凭证复印件给杨某某和唐某某,并以兑换5000万国债需要资金为由,继续骗取杨某某5万元,唐某某2000元。所骗取的资金均被周某某支配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证实周某某对项目有真实投入,其收取了唐某某5万元资金,该笔资金的去向基本用于项目开展,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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