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合同诈骗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公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500113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城,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正军,桐梓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何某某以**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与桐梓**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S419桐梓羊蹬至松坎公路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融资代建协议》,2018年7月30日,何某某、周某某以**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与桐梓**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了合作方式,2018年8月,为方便融资,何某某安排周某某伪造**建设有限公司印章,以承包S101、S419工程中部分项目为由收取他人的保证金。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