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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合同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20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8月26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刘某甲于2015年10月,谎称可以承接江北区黄泥磅嘉华世纪E区项目,并使用伪造的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合同专用章,与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以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支付保证金60万元。被害人刘某乙于2015年10月22日在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111号的中国工商银行重庆科园支行将60万元转至刘某甲卡号62220231000********的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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