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15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3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浙江省嵊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一直债务缠身,陆续有10余人通过法院向周某某追讨欠款,涉及债务60余万。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朋友聊天得知宁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赵某某生产的生物质颗粒滞销后,产生骗来抵债的想法。2019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周某某以帮公司拓展在嵊州、新昌的业务为由将赵某某骗到新昌,当天赵某某与周某某签订一份《生物质颗粒贸易合作协议书》,8月28日进行了修改,双方约定由宁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周某某供应生物质颗粒,大包每吨740元,小包每吨760元,运费每吨80元。2019年6月至8月底,宁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向周某某供应生物质颗粒586.32吨,价值44万余元。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将生物质颗粒部分以低于进价销售,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销售后所得货款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除支付96156元货款外,其余34.6万均被周某某非法占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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