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曾用名周**,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省**乡**村**村民组,农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互助县公安局决定,于**年**月**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互助县公安局决定,于**年**月**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互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年**月**日,被不起诉人周**与贺**协商,由周**装潢贺**位于**县**镇**家苑2号楼2单元5楼2052室的房屋后,周**以虚构的**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和贺**签订了《**省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使用合同》,贺**按照合同约定将装修预付款31728元转给了周**。20**年**月**日,周**按照合同对房屋做了水电路改造和防水、并拉上沙子、水泥后,与贺**协商后回老家办事并照顾生病住院的父亲。20**年**月3日,周**将剩余房屋装修款27000元转帐给贺**。
经本院审查认为互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周**前后供述不一致,主观故意不明确;其姥爷黄**死亡时间与周**前往祭奠时间、证人证言、书证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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