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合同诈骗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互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曾用名周**,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省**乡**村**村民组,农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互助县公安局决定,于**年**月**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互助县公安局决定,于**年**月**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

互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年**月**日,被不起诉人周**与贺**协商,由周**装潢贺**位于**县**镇**家苑2号楼2单元5楼2052室的房屋后,周**以虚构的**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和贺**签订了《**省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使用合同》,贺**按照合同约定将装修预付款31728元转给了周**。20**年**月**日,周**按照合同对房屋做了水电路改造和防水、并拉上沙子、水泥后,与贺**协商后回老家办事并照顾生病住院的父亲。20**年**月3日,周**将剩余房屋装修款27000元转帐给贺**。

经本院审查认为互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周**前后供述不一致,主观故意不明确;其姥爷黄**死亡时间与周**前往祭奠时间、证人证言、书证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