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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妨害作证)_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乳名“阿某某”),女,198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社区居委会****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妨害作证罪,2019年8月11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因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景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7日,罗某某等人被抓获之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使罗某某洗脱罪名,指使杨某某传话给阮某某,让阮某某独自一人承担下罗某某在景东县**镇**家茶叶交易市场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并承诺在阮某某入狱后,按期给予其几百元的生活费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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