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21时许,沅江市特警大队刘某某带领两名队员在沅江市****小区**栋**单元**号家中处置一起警情时,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认为特警大队警察不应该进入其家中,让他在周围邻居面前丢了面子,让特警大队警察出去。特警大队警察在进一步了解情况时,遭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辱骂和殴打。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将警察的随身执法记录仪打掉,打了特警大队警察刘某某左脸一拳,造成刘某某左脸脸颊受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伤势为软组织挫伤。事后,刘某某对周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