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村**栋**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7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30日,徐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沙市开福区**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感谢徐某某帮助自己购买毒品,在自己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村**栋**楼的家中容留徐某某吸食该毒品,自己同场吸食。2019年11月16日,徐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随后周某某在自己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村**栋**楼的家中容留徐某某吸食该毒品,自己同场吸食。2019年11月21日,徐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随后周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福蓉缘酒店”开设8309房,容留徐某某吸食毒品,自己同场吸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明周某某三次容留徐某某吸食毒品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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