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性别: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45********,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号出租屋。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从一名班姓女子处承租位于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岩后55号茶馆后3楼一出租屋,其为获利将该出租屋提供给他人卖淫嫖娼,卖淫人员每次完成性交易后缴纳10元钱现金给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2019年初至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将该出租屋多次提供给多人卖淫嫖娼从中获利。现已查明:2020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将该出租屋提供给卖淫人员张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实施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已满七十五周岁老年人犯罪、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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