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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容留妇女卖淫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诉刑不诉〔2019〕12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4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宜宾市叙州区**镇小街**号自己开设的茶馆内,容留郑某某、邹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以卖淫女每卖淫一次提成五元钱的形式从中获利。当日被警方查获,现场抓获两对卖淫嫖娼人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牟利,容留他人在自己开设的茶馆卖淫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已年满79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已经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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