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56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6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号**里**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洪某某(另案处理)入职浙江浙金安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下城区**路**号),担任该公司位于海南省三亚市的“**项目部”(金沙国际度假酒店)项目副总经理。在开发项目过程中,因招标安装变电工程,洪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内部招标流程确定由海南**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该变电工程。嗣后,海南**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向洪某某支付好处费(回扣)共计人民币412 192元。
2019年8月27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国工业村附近被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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