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3********,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街**号,于2019年3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10月间,在孟某某、许某某等人向刘某某讨债过程中,均由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车辆前往,期间有在济南名士豪庭小区有帮助马彬彬拉挂条幅、受命将车辆堵在平邑华丞装饰公司门口等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作为驾驶员,提供的是一般劳务性工作,未直接参与讨债行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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