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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凤庆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31日至11月30日、自2020年1月13日至2月13日);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0至11月3日、自2020年1月1日至1月15日、自2020年3月13日至3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系夫妻,俩人在云县经营手机商店,经常往返于凤庆县与云县之间。有一次,周某某和李某甲一起欲乘车从凤庆县前往云县,出发前李某甲接听了一个电话,后告知周某某要先到凤庆县**附近的**宾馆,周某某遂跟李某甲一起到**宾馆,到达宾馆后李某甲在宾馆与等候着的罗某某、李某乙谈事情,周某某则在一旁等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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