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江西省*****,现住:嘉兴市南湖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要德火锅门口,酒后采用石头划车的手段无故损坏被害人徐某某停于店门口车位上的宝马车。经鉴定,车辆被损毁部分价值为27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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